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摘选)
(苏政发[2003]100号)
一、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优惠。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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