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
对部分行业恢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宜价费(2008)第49号
宜兴供电公司: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对部分行业恢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锡价工[2008]68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宜兴市物价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政府、市经贸局、价格检查局
无锡市物价局
锡价工(2008)68号
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对部分行业
恢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无锡供电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行业恢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08]108号)精神,自2008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恢复对冶金、水泥、铸造行业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